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22號
TYDM,111,單禁沒,122,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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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義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瓶(驗餘淨重四十九點九八二九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檢驗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附卷可查,應堪認定, 該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 定沒收銷燬。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仍會殘留微 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宣 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 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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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