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261號
TYDM,110,金訴,261,2022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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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矯臺發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7
37號、第42057號、第4205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矯臺發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理 由
一、被告矯臺發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 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 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陳茗耀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㈠所載。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茗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云云,然被告固向告訴人何育真收取本案存摺即提款卡 ,並持提款卡提領告訴人所有之帳戶內款項。而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依同法第2 條之規定,仍應以 行為人有為逃避或妨礙所犯特定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犯意及 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而被告向告訴人收取詐欺贓款係以告訴 人當面將存摺及提款卡交付被告之方式為之,被告收取上開 現金及金融卡之行為仍屬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此與被



害人因受騙將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所持有之人頭金融帳戶時, 詐欺取財犯罪即已完成,再由車手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贓 款之行為態樣,尚屬有別,又被告持提款卡提領款項之帳戶 係告訴人所有,並非人頭帳戶,被告提領行為僅係為獲取犯 罪所得之手段,則被告本案收取、提領贓款之行為,難謂在 客觀上係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製造金流斷點之 行為,更不能憑此逕認其主觀上有何掩飾、隱匿其詐欺犯罪 所得,而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 意思,自無從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涉上開罪嫌,容有誤會。惟公訴意旨 既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寶」之成年人、另案被 告袁勝軍胡宇翔沈文翔邱文麒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多次提領告訴人本案帳戶內款項,其各次行為均係於密 接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 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 論以一罪。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 一般民眾欠缺法律專業知識、對檢警機關案件進行流程不熟 悉,暨民眾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公信力之信賴感,與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遂行詐騙行為,已嚴重破壞國家公權力機關之 威信,所生危害非輕,應予非難,惟其犯後始終能坦承犯行 ,態度尚佳,兼衡其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 之程度,暨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工 業且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42058號偵卷第13頁)、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及告訴人實際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本案所得報酬為7,500元等語(見4 2058號偵卷第71頁),是被告所收受7,500元為其犯罪所得 ,雖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東祐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建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8737號
110年度偵字第42057號
110年度偵字第42058號
被 告 矯臺發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茗耀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潘冠樺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蔡承學律師(義務辯護) 
選任辯護人 梁堯清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矯臺發(涉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09年度金訴字第170號判決有罪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間加 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FACETIME暱稱「寶」之成年男子所屬詐 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接受暱稱「寶」之人之管理、指揮 ,前往領取被害人所交付詐欺贓款,再將贓款放置在指定地 點,由該集團不詳成員收繳後往上層交,矯臺發則可分得提領 金額1.5%作為報酬。嗣袁勝軍胡宇翔沈文翔(另經本署11 0年度偵字第16445、17785、18838、23303號提起公訴,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115號審理中)、邱文麒(另案 偵辦中)、矯臺發、「寶」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加重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14 時許,假冒為高雄長庚醫院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何育真,佯 稱渠個人資料遭盜用,疑似涉入詐欺案件,帳戶亦生問題, 並表示將為渠報案,詐欺集團成員復假冒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撥打電話予何育真,向渠佯稱案件會交由高雄市警 察局刑警王科長,自稱高雄市警察局刑警王科長之詐欺集團 成員再撥打電話予何育真,佯稱渠玉山銀行帳戶涉及龍華集 團詐騙案,其後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臺北地方法院(按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黃敏昌檢察長撥打電話予何育真,佯稱為 將案件分案,因帳戶有詐欺之嫌須將帳戶內之金額交金管處 監管,並表示將派員前往渠住處拿取存摺及提款卡云云,致 何育真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復由邱文麒指示袁勝軍指派並 監督沈文翔於110年4月12日前往何育真位於桃園市楊梅區中 山路(地址詳卷)住處前,向何育真收取中華郵政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等 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並領取部分款項,另於同年4月14日起 ,嗣矯臺發則接獲「寶」通知,前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停 車場旁之變電箱拿取何育真遭詐取前開中華郵政、渣打銀行 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帳戶之 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扣除其應得之報酬7,500 元後,依指示將剩餘款項放置於上開變電箱。
二、潘冠樺陳茗耀(2人涉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262號、第35924號提起公訴 )及不詳年籍詐騙集團成員間,基於3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 義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 3月15日14時許,假冒為高雄長庚醫院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



何育真,佯稱渠個人資料遭盜用,疑似涉入詐欺案件,帳戶 亦生問題,並表示將為渠報案,詐欺集團成員復假冒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撥打電話予何育真,向何育真佯稱案件 會交由高雄市警察局刑警王科長,自稱高雄市警察局刑警王 科長之詐欺集團成員再撥打電話予何育真,佯稱渠玉山銀行 帳戶涉及龍華集團詐騙案,其後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黃敏昌檢察長撥打電話予何育真,佯稱為將案 件分案,因帳戶有詐欺之嫌須將帳戶內之金額交金管處監管 ,並表示將派員前往渠住處拿取存摺及提款卡云云,致何育 真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同年3月30日13時許在住家前, 將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交付 予前來收取之人,陳茗耀接獲詐欺集團成員通知後,即與潘 冠樺共乘計程車前往附近待命,復指揮潘冠樺於上開時、地 向何育真領取上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潘冠樺得手後復將 上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交付予陳茗耀,2人共乘計程車離 去,陳茗耀潘冠樺復分別於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 ,領取何育真上開二帳戶之款項,共計提領250萬8,000元, 嗣何育真於報案時,現場交付警方假公文2張、採集到4枚指 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其比對結果與陳茗 耀相符,遂循線查獲。
三、案經何育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矯臺發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矯臺發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係受「寶」邀約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並依「寶」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領取告訴人何育真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共計50萬元,並因此而獲得報酬7,500元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何育真於警詢時之指訴及渣打銀行存摺、支存對帳單、中華郵政交易明細表 證明何育真如附表一所示遭騙取帳戶存摺、提款卡及遭領取之款項。 3 ATM攝影機畫面、矯臺發遭提領一覽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被告陳茗耀潘冠樺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潘冠樺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轉換為證人身分後之具結證述 伊於110年3月30日13時許與陳茗耀一同搭乘計程車抵達何育真住處附近,嗣經陳銘耀指揮伊持假公文前往向何育真領取上開國泰世華、臺灣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並依陳茗耀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前往領取上開帳戶之款項。 2 被告陳茗耀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轉換為證人身分後之具結證述 1.伊於110年3月30日13時許與潘冠樺一同搭乘計程車抵達何育真住處附近,嗣經潘冠樺持假公文前往向何育真領取上開國泰世華、臺灣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其後交由上手,並依上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前往領取上開帳戶之款項。 2.伊若參與把風或提領款項之行為,可獲得2%之報酬,潘冠樺則可獲得3%之報酬。 3.伊每次將款項交付予上手時,潘冠樺皆偕同 前往。 3 證人即告訴人何育真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臺灣銀行存款存摺歷史交易查詢、 證明何育真如附表二、三所示遭騙取帳戶存摺、提款卡及遭領取之款項。 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0年5月13日刑紋字第1100049342號) 上開假公文上採取之指紋編號1-F1,與被告陳茗耀左環指指紋相符。 5 路口監視器畫面、ATM攝影機畫面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偵查報告、何育真帳號遭提領一覽表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 共同正犯之成立;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 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 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 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 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 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



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 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 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事前同謀,事後分贓,並於 實施犯罪之際,擔任在外把風,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 與犯罪,即應認為共同正犯。是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 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 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本件被告等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相 互間,於參與期間,各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 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該詐欺集團所為上開犯行,應負共同 正犯之責任。
三、次按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 8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 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 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所稱掩 飾,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 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 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 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交予其他共同正犯, 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 或2款之洗錢行為,向為司法實務新近之一致見解(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3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3937、4 382號判決參照)。
四、核被告矯臺發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共同犯詐欺取財 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矯臺發就附 表一所示之提領款項行為;係基於時空密接之情形下,反覆 實施同一行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論以接續犯 ,與「寶」及另案被告袁勝軍胡宇翔沈文翔邱文麒及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矯臺發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嫌處斷。核被告陳茗耀潘冠樺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 名義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 嫌,被告陳茗耀潘冠樺分別就附表二、三所示之提領款項 行為;係基於時空密接之情形下,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侵害 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應論以接續犯,其等與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陳茗 耀、潘冠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處斷。至被告3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另報 告意旨認被告3人所為亦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第339條之1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嫌,係屬誤會 ,併附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詹東祐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幃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何育真帳號遭提領一覽表(矯臺發) 編號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台幣/元) ATM所屬金融機構  機台設置機構 提領地點 提領使用之提款卡帳戶   1 110/04/14 00:43:07 60,000 中華郵政 中壢環北郵局 桃園市○○區○○路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2 110/04/14 00:43:52 60,000 中華郵政 中壢環北郵局 桃園市○○區○○路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3 110/04/14 00:44:40 30,000 中華郵政 中壢環北郵局 桃園市○○區○○路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4 110/04/14 00:47:20 60,000 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環北分行 桃園市○○區○○路000號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5 110/04/14 00:48:21 60,000 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環北分行 桃園市○○區○○路000號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6 110/04/14 00:49:21 60,000 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環北分行 桃園市○○區○○路000號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7 110/04/14 00:50:06 20,000 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環北分行 桃園市○○區○○路000號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8 110/04/15 01:29:54 60,000 中華郵政 中壢頂壢郵局 桃園市○○區○○路0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9 110/04/15 01:30:35 60,000 中華郵政 中壢頂壢郵局 桃園市○○區○○路0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0 110/04/15 01:31:16 30,000 中華郵政 中壢頂壢郵局 桃園市○○區○○路00○00號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提領總額     500,000     附表二:
何育真帳號遭提領一覽表(陳茗耀) 編號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台幣:元) ATM所屬金融機構 提領地點 提領使用之提款卡帳戶 機台設置機構 地址 發行金融機構 金融帳戶 1 110/03/31 12:30:39 20,000 中國信託 統一國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 110/03/31 12:31:30 20,000 中國信託 統一國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3 110/03/31 12:32:21 20,000 中國信託 統一國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4 110/03/31 12:33:17 20,000 中國信託 統一國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5 110/03/31 12:36:48 20,000 中華郵政 板橋國慶郵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6 110/03/31 12:37:35 20,000 中華郵政 板橋國慶郵局 新北市○○區○○路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7 110/03/31 12:40:11 20,000 中國信託 統一國慶 新北市○○區○○路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8 110/03/31 12:41:07 10,000 中國信託 統一國慶 新北市○○區○○路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9 110/04/02 08:09:01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川府店 新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10 110/04/02 08:10:14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川府店 新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11 110/04/02 09:48:00 6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板新分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2 110/04/02 09:49:02 6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板新分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3 110/04/02 10:09:00 20,000 高雄銀行 高雄銀行板橋分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4 110/04/02 10:09:45 10,000 高雄銀行 高雄銀行板橋分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5 110/04/03 08:08:41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板川店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16 110/04/03 08:09:53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板川店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17 110/04/03 08:18:21 2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8 110/04/03 08:19:11 2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9 110/04/03 08:19:57 2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0 110/04/03 08:20:47 2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1 110/04/03 08:21:33 2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2 110/04/03 08:22:17 2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3 110/04/03 08:23:07 2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4 110/04/03 08:23:58 10,000 台新銀行 OK-板橋四川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5 110/04/05 10:24:28 6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6 110/04/05 10:25:24 6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7 110/04/05 10:26:16 3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8 110/04/05 10:33:31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大雅店 新北市○○區○○○路○段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29 110/04/05 10:34:39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大雅店 新北市○○區○○○路○段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30 110/04/06 08:20:54 6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31 110/04/06 08:21:41 6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32 110/04/06 08:22:24 3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華江分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33 110/04/06 08:45:08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信義店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34 110/04/06 08:46:11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信義店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35 110/04/09 08:52:13 58,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新北市○○區○○路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36 110/04/09 09:00:03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大雅店 新北市○○區○○○路○段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37 110/04/09 09:01:19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板橋大雅店 新北市○○區○○○路○段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提領總額(單位:元) 1,808,000 *以下空白* 附表三:
何育真帳號遭提領一覽表(潘冠樺) 編號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台幣:元) ATM所屬金融機構 提領地點 提領使用之提款卡帳戶 機台設置機構 地址 發行金融機構 金融帳戶 1 110/03/30 13:08:51 20,000 台新銀行 全家超商-平鎮民族門市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2 110/03/30 13:09:46 20,000 台新銀行 全家超商-平鎮民族門市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3 110/03/30 13:10:41 20,000 台新銀行 全家超商-平鎮民族門市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4 110/03/30 13:11:22 20,000 台新銀行 全家超商-平鎮民族門市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5 110/03/30 13:12:15 20,000 台新銀行 全家超商-平鎮民族門市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6 110/03/30 13:18:46 100,000 國泰世華 全家超商-中壢外環門市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樓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7 110/03/30 13:25:51 10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8 110/03/30 13:26:58 5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9 110/04/08 8:06:15 6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中和分行-無人銀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0 110/04/08 8:07:27 6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中和分行-無人銀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 110/04/08 8:08:35 30,000 臺灣銀行 臺灣銀行中和分行-無人銀行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12 110/04/08 8:19:28 100,000 國泰世華 國泰世華連城分行 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13 110/04/08 8:20:39 100,000 國泰世華 國泰世華連城分行 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提領總額(單位:元) 700,000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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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