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氏中
具 保 人 黎氏蘭英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3351、25960、26822、32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氏蘭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此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 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一)被告劉氏中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黎氏蘭英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 收款書等附卷可參(見110年度偵字第23351號卷五第139 至143頁)。
(二)茲因被告劉氏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派警拘提無著,又被告劉氏中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審判筆錄、刑事報到單、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重訴卷三第37頁、重訴卷五第7至9、21至75頁、重訴卷六第334-37至334-44頁),顯見被告劉氏中已逃匿;又本院亦依法通知具保人黎氏蘭英督促被告劉氏中於審理中出庭應訊,惟具保人黎氏蘭英仍未偕同被告劉氏中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供參(見重訴卷三第39、41頁、重訴卷五第7至9頁),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