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843號
TYDM,110,聲,3843,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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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沈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沈祥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案件,先 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 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 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 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 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 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 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 ,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 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 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屬違反一事不再 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為本院最 近所持一致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罪,與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二編號1至2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 第2516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5年10月,並 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抗字第72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如 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5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乙節,有各該裁定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縱令如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之罪,形式上與前揭如附表一編 號1至6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然如附表一編號1至6



所示之罪,既曾與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51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於103年10月16日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該確定裁判具有實 質確定力。且上述103年度聲字第251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之27罪,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 、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自仍應受 該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 罪予以抽離,而另與如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之罪再次定其應 執行刑,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綜上所述,檢察 官將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部分罪刑,於該裁定基礎並 無變動,亦無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有更定應執行 刑必要之特殊情況下,予以分拆,就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 罪刑重複與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之罪向本院合併聲請另定其 應執行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應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1年7月25日 101年7月25日 101年7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6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396號 判決日期 101年11月9日 101年11月9日 102年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759號 確定日期 101年12月10日 101年12月10日 102年4月10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5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行使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1年7月24日 101年7月25日 101年7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6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6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6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39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89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89號 判決日期 102年2月27日 103年4月9日 103年4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759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89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89號 確定日期 102年4月10日 103年5月5日 103年4月9日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5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1年7月24日 101年7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57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66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 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102 年度易字第1451號 判決日期 103年7月31日 103年8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 102 年度易字第1451號 確定日期 103年7月31日 103年9月22日 備 註 附表編號7 、8 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24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附表二: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99年9月14日 100年12月2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號、101年毒偵字第250號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471、539 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01年4月27日 同左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471、第539 號 同左 確定日期 101年5月21日 同左 備 註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9295號 同左 編號 1 至 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同左




編 號 3 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99年9月14日 100年12月2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號、101年毒偵字第250號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01 年度審訴字第 471、539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01年4月27日 同左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01 年度審訴字第 471、539號 同左 確定日期 101年5月21日 同左 備 註 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9295號 同左 編號 1 至 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 同左
編 號 5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0年9月29日 100年9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5214號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563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01年4月27日 同左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2563號 同左 確定日期 101年7月30日 同左 備 註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1832號 同左 編號 5 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同左
編 號 7 8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1年4月10日 101年4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643號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989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01年7月20日 同左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989號 同左 確定日期 101 年 7 月 20 日(協商判決) 同左 備 註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3284號 同左 編號 7 至8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同左

編 號 9 10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1年5月18日 101年5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2233號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250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01年9月5日 同左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250號 同左 確定日期 101 年 9 月 5 日(協商判決) 同左 備 註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4551號 同左 編號 9 至 10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3 月。 同左

編 號 11 1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01年4月24日 101年4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874號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480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01年10月15日 同左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01年度審訴字第1480號 同左 確定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協商判決) 同左 備 註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5362號 同左 編號 11 至 1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5 月。 同左
編 號 13 1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1年4月25日 101年2月2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06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792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 判決日期 102年6月13日 103年3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792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 確定日期 102年7月1日 103年3月12日 備 註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4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429號 本欄空白 編號 14 至 17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15 16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1年3月6日 101年3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03年3月12日 同左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 同左 確定日期 103年3月12日 同左 備 註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429號 同左 編號 14 至 17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同左
編 號 17 18 罪 名 竊盜 賭博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1年3月17日 100年10月至同年12月2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12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 102年度訴字第542號 判決日期 103年3月12日 102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同左 102年度訴字第542號 確定日期 102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 103年1月14日 備 註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64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7386號 編號 14 至 17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聲請書附表就上開犯罪日期,誤載為100年10月15日,應予更正。
編 號 19 20 罪 名 轉讓禁藥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犯罪日期 100年12月25日某時起至同年月26日為警查獲前某時止 101年12月2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540號 同左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542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02年12月27日 同左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542號 同左 確定日期 103年1月14日 同左 備 註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書誤載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同左 同左 同左 聲請書附表就上開犯罪時間,誤載為100年12月25日,應予更正。 本欄空白

編 號 21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0年12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6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89號 判決日期 103年4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3289號 確定日期 103年4月9日 備 註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079號 編號21、26所示之罪,前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聲請書附表就上開犯罪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100年5月5日,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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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