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吳炘樺
被 告 高韋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桃交簡字第146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高韋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炘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