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0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福貞
選任辯護人 吳俊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1
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 ,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