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825號
TYDM,110,單禁沒,825,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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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慧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油壹瓶(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瓶具壹個,淨重肆捌肆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慧雅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 物品進口、輸入禁藥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8年度偵字第15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物經 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大麻油(NUTIVA HEMP OIL)1瓶(淨重484.11 公克),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認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723208570號鑑定書在 卷可稽,而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 以盛裝上開毒品之瓶具1個,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 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毒品併予宣告沒 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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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