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0年度,29號
TYDM,110,原金訴,29,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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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月香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在 押)
輔 佐 人 徐咏頌


居南投縣○○鄉○○巷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202號、110年度偵字第37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月香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徐月香經訊問後,固然否認起訴書所載犯行,然其涉嫌 於:①民國109年7月間,指示林清美(所涉詐欺取財罪嫌, 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往臺北光復郵局臨櫃提領被害人呂 令伊遭詐騙匯入之新臺幣(下同)14萬元,繼之向林清美收 取其中13萬元,復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李伯京」指示, 將其中10萬元以購買比特幣之方式存入「李伯京」指定之電 子錢包內;②109年9月間,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居所, 收取周梅英(所涉詐欺取財罪嫌,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交 付之被害人王淑珍遭詐騙款項418萬元,再依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李伯京」指示,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比 特幣存提款機,以購買比特幣之方式將贓款存入不詳比特幣 帳戶;③110年1月間,在新北市三重區「三重麗寶之星大樓 」,收取許陳素英(所涉詐欺取財罪嫌,另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交付之被害人李麗娜遭詐騙款項8萬元,再依不詳成年 人指示,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比特幣存提款機, 以購買比特幣之方式將贓款存入不詳比特幣帳戶;④110年7 月9日上午11時55分許,接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Ric hie Lee」之指示,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向被害人 陳金線收取30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 偵字第30378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9年 度偵字第33333號、110年度偵字第23897號起訴書、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375號起訴書、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4237號起訴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於110年8月、 9月間向本案(即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被害人蘇淑 綿、蔡雪玲收取渠等遭詐騙之款項前,已因多次涉嫌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而遭全省多處地方檢查署檢 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且被告本案及前案遭起訴之犯罪 事實、手法如出一轍,被告豈會不知被害人蘇淑綿、蔡雪玲 交付其之款項係遭詐騙而來,復有證人蘇淑綿於警詢及偵查 時之證述、證人蔡雪玲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被告於110 年9月9日與蘇淑綿之合影、被告與蘇淑綿之對話記錄、被告 於110年8月26日、110年9月1日拍攝之相片、桃園高鐵站監 視器翻拍畫面截圖、被告高鐵票券存根暨票卡查詢記錄、蘇 淑綿提供之對話記錄截圖、蔡雪玲提供之對話記錄截圖、被 告與同案被告陳心縈之對話記錄截圖、被告與「Richie Lee 」之對話記錄截圖、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理 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案 件證明單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密集於109年、110年間多次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與一般 洗錢罪,且於各次犯行遭警方查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仍 然一再涉犯相類似犯行,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種犯罪之虞 ,具有羈押之原因。況本案乃集團式犯罪,集團成員彼此分 工細膩,被告及集團成員所為造成多數被害人財產上損害, 已非單一、偶發之財產犯罪型態足資比擬,危害社會治安非 輕,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 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情狀, 為維護不特定社會大眾財產安全之考量,其羈押原因與必要 性仍然存在,應自111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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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