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0年度,62號
TYDM,110,原易,62,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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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易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吉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22626號),本院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高吉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110年3月15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桃園市○○區○ ○路000巷00號旁空地,見告訴人顏貽礎使用雷雪梅所有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鑰匙孔鑰匙未拔走之機會, 徒手竊取上開機車供己使用後,將之棄置於同市區○○○街000 號前。嗣顏貽礎於同日下午5時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後,於 同年月16日上午9時55分許,在同市區○○○街000號前尋獲該 機車而查獲,並扣得該機車(已發還顏貽礎)。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0 年11 月4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列印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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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