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顯源
上列被告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內「 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該等誤寫 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