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余作堅
被 告 蔡俊信 住屏東縣○○市○○里000鄰○○○路 000號三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市○○里000鄰○○○路000號三樓 ,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