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28號
SCDV,111,訴,228,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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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順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
被 告 王泉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11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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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