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温素蘭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蒲芳間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柒拾陸萬伍仟貳佰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