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71號
SCDV,111,補,271,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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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蔡孟廸

訴訟代理人 魏廷勳律師
被 告 徐仁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仁泉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
,應繳納訴訟費用。」,則本件刑事案件判決被告不受理,並依
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揆之上開規定,即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06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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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