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謝友仁(即謝孝林之繼承人)
被 告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誠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具狀補正謝孝林之全部繼承人為原告(
請詳載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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