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53號
SCDV,111,補,253,202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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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安得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蔭
被 告 安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韋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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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得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