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52號
SCDV,111,補,252,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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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彭道成



相 對 人 葉政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政軒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
陸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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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