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50號
SCDV,111,補,250,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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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翁慧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振銘鄭進發鄭進國、鄭月、鄭月于
鄭月琴、鄭月好間請求調解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960,275元(計算式:419平方公尺×56,900元×1/
4=5,960,270),應徵調解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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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