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6號
SCDV,111,補,196,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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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6號
審原告 勁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宏


法定代理人 楊錦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錦豐科技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
玖拾參萬壹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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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勁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