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11年度,108號
SCDV,111,竹簡調,108,202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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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許原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怡蓉即吳心怡等間請求撤銷分割繼承登記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住所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撤 銷遺產分割登記之訴,須以全體遺產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 始適格,惟當事人不適格,得裁定命補正,如原告逾期不補 正,始得駁回,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相對人即被告吳怡蓉即吳心怡積 欠原告消費款,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由被告蔡**分割繼承取 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然被告吳怡蓉即吳心怡為繼承人之一, 且未聲明拋棄繼承,其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使其陷於無 資力而有害及原告之債權,因此以吳怡蓉即吳心怡及蔡**為 被告,請求撤銷上開分割繼承登記,並回復公同共有之原狀 。然原告起訴狀關於當事人被告欄、訴之聲明除記載被告吳 怡蓉即吳心怡外,其餘被告僅記載被告蔡**,本院無從審理 ,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又據本院調取之遺產 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尚有其他繼承人,是原告關於當事人之 記載顯有欠缺,應予補正。且本件為撤銷遺產分割行為,須 以協議分割之全體當事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是本件原告起訴撤銷遺產分割行為,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具狀補 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土地:新竹市○○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建物:新竹市○○街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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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