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1年度,27號
SCDV,111,竹簡,27,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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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騰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龍鎮

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欣柔

張有良

育豪

蔡夢


彭繹楷 住○○市○區○○路○段000 巷00號0樓之0
彭繹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收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是被告並無聲請之權限,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 轄,已屬無據,聲請人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二、雖聲請人主張本件應由聲請人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等語。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所謂因契約涉訟,即本於債權契約或 物權契約而提起之民事訴訟。凡因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之成立 、履行契約、或因契約之解除、撤銷、終止或因不履行契約 而請求返還定金、給付違約金、損害賠償、減少價金、修補 瑕疵等事項所提起之訴訟均屬之。至於所謂債務履行地,專 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於雙務契約當事人互負 之債務,非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債務履行地之法



院俱有管轄權。本件相對人即原告等分別向聲請人即被告購 買位在新竹市之黃騰大吉社區房屋,並向相對人收取瓦斯管 線內管裝管費,而裝管地點係位在新竹市黃騰大吉社區所在 即為聲請人債務之履行地,而本件係因上開不動產買賣總價 款是否包含瓦斯管線相關費用所生訴訟,依前開說明,本院 即有管轄權,本院無從依職權移轉管轄。被告請求移轉管轄 ,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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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騰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