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雪卿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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