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1年度,46號
SCDV,111,竹小,46,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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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字第46號
原 告 李○綾
法定代理人 李○文
王○玉
被 告 彭○城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彭○煊
胡○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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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