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1年度,127號
SCDV,111,竹小,127,2022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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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小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科鋅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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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