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116號
SCDV,111,監宣,116,202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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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彭麗專


相 對 人 張顯照


關 係 人 張守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本件聲請狀係由聲請人提出,相對人
並未簽章予聲請狀上,亦未表明有指定送達處所之意思,聲請人
竟代替相對人陳明送達處所,應認相對人其送達處所之陳明有欠
缺,且無法補正,應屬指定不合法而不生指定送達處所之效力,
併此附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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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