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習忠義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 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 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號)未能成立 ,並經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聲請人111年2月11日陳 報狀、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4日陳報狀 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 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並請說明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 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 扶養親屬(兒子)。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 (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 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既陳報現為白牌計程車司機,請重新填載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之「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 業額」,並說明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營業支出項 目為何?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109年2月至111年1月 間)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 、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並 提出110年8月至111年1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十、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 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一、債權人日盛銀行陳報聲請人積欠日盛銀行2筆債務,其中1 筆為保證債務,請說明主債務人為何人?主債務人為何未 能清償債務?聲請人有無以自己之財產設定抵押?並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釋明聲請人為何於聲請前5年內(106年至111年)有頻 繁入出境之紀錄,並說明出國時間、原因、目的地、機票 、食宿等出國之相關費用由何人負擔?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
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