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22號
SCDV,111,家繼訴,22,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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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原 告 鍾劭杰


被 告 鍾明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於家事事件準用之。第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 文。分割遺產之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對於 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應由遺產繼承人全體為兩造 當事人,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再按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 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 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 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 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有提出被繼承人鍾文通之繼承系統 表並列明其全體繼承人,惟起訴狀僅列該等繼承人中之一人 鍾明淦為被告,並未將全體繼承人均列為被告,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11 年1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15日內 命補正被繼承人鍾文通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追加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此裁定已於同年1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嗣原告雖於同年3 月24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 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亦未提出全體繼承人現戶之戶籍謄 本,致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又原告陳報狀所列之遺產標的 核與所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之遺產 明細不符,其中關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門牌號碼新竹 縣○○鎮○○里00鄰00號建物並未列於其陳報狀之遺產標的內, 且未提出系爭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致無從 認定系爭建物是否已辦畢繼承登記。再陳報狀上遺產標的中



關於新埔農會及中華郵政新埔郵局之存款金額,其後均註明 被告鍾明淦已領,則該部分是否仍列入分割遺產之標的抑或 係本於其他法律關係為主張亦有未明。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此亦經本院於上開裁定命其補正,惟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從而,本件欠缺上開 起訴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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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