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3號
SCDV,111,司拍,23,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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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董美蓮


相 對 人 傅千芬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22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復債務 ,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 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9年6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800,000 元,借款期限自撥款日即109年6月22日起算3個月,相對人 於109年9月21日期限屆滿時,請求聲請人允其延期3個月再 全清償,並承諾於延期期間願繼續繳付利息予聲請人,聲請 人同意之,其復續延期至110年6月21日,相對人未再請求延 期暨繳付利息,亦未為全額清償,迄今仍積欠本金800,000 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未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正本及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1年3月1日新院玉民寶1 11司拍23字第006895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1年3月8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 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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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