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17號
SCDV,111,司促,917,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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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7號
債 權 人 徐愛月


債 務 人 卡爾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289,89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對吳淑玲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部分,因
未提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且主張公司與唯一董事須負連帶
清償責任部分欠缺法律依據,此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917號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970,057元 109年9月1日 5 002 1,319,836元 109年7月1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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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卡爾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