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宋珮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珮瑜於民國110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09,1
71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3月15日止累計385,981元正未給付,其中375,134元為
本金;10,247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宋珮瑜於民國110年06月04
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4日起至
民國114年06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15日止累計55,045元正未給付
,其中53,045元為本金;1,30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宋珮瑜於民
國109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
05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
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15日止累計25,
672元正未給付,其中24,845元為本金;527元為利息;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
人宋珮瑜於民國110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元,約
定自民國110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02月08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1
5日止累計35,560元正未給付,其中34,101元為本金;789元
為利息;67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
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5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5134元 宋珮瑜 自民國111年0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3045元 宋珮瑜 自民國111年0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4845元 宋珮瑜 自民國111年0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4101元 宋珮瑜 自民國111年0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