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34號
SCDV,111,司促,1334,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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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3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鍾文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鍾文宗分別於91年10月及89年
10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
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
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
)債務人迄96年2月底積欠聲請人26,542元、迄96年2月底積
案外人159,209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
、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
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四)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謹 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33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400元鍾文宗自民國096年04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002新臺幣122491元鍾文宗自民國096年04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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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