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30號
SCDV,111,司促,1130,202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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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建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建勇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9,20
2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2月22日止累計11,133元正未給付,其中10,273元為本
金;467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羅建勇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向債
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1
1年12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1年02月22日止累計76,397元正未給付,其中7
2,613元為本金;3,284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13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273元羅建勇自民國111年0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2613元羅建勇自民國111年02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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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