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0號
SCDV,111,勞補,20,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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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號
原 告 楊吉平
被 告 黎巴嫩商瑪帝聯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arbel Nehme Rahme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巴嫩商瑪帝聯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所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61元【計算式:(42,184x1/3)=14,061,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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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黎巴嫩商瑪帝聯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