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2號
SCDV,111,勞執,2,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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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邱國忠
相 對 人 許湘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年2月17日經 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資遣費、預告工資、薪 資合計新台幣(下同)811,901元,因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 容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部分,准以強制執行等語, 並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為證。二、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所 載,與聲請人成立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者,乃係元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並非本件之相對人,相對人當時僅係該公司之負 責人,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本院對相對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屬無據,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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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