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511號
SCDV,111,促,511,202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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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國揚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 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竹○○○○○○○○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 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 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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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