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04號
SCDV,110,重訴,104,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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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芳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 告 呂紹甫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35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犯罪嫌疑,經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起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24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35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 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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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