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楊佳瑋
聲 請 人 楊邴淇
共同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
相 對 人 張王翠娥
張昱仁
張珮琪
張志吉
張美香
楊張美月
張木溪
張參泉
林張美麗
張美鈴
張麗英
張麗娟
張麗眞
李正中
張秋緞
蔡熊光
蔡楊金枝
蔡淑美
蔡淑娥
蔡秀玉
蔡敏三
陳建宇
詹皓鈞
詹秀蘋
方月英
曹佳莉
曹佩茹
曹凱翔
曹永海
曹洧彰
吳曹美新
曹衣心
魏張輝
魏張標
魏張松
張屏藩
張永得
張章信
黃舜潁
黃舜俞
陳建勳(陳水泉之繼承人)
陳俊宏(陳水泉之繼承人)
蕭陳杏如(陳水泉之繼承人)
陳宛玉(陳水泉之繼承人)
陳宛芬(陳水泉之繼承人)
陳宛貞(陳水泉之繼承人)
姚黃素蓮
姚介新
姚介祥
姚惠珠
黃姚秀婉
董金村
董偉權
董璧妃
董璧宜
姚娟娟
黃寶琴
張炎生
前一人
代 理 人 張素婉
相 對 人 張燕翼
張郎
張國勝
張國重
張如鏡
張如川
張鴻文
張貴玉
張雅絃
張燦煌
張鴻昇
張鴻輝
張如旭
張麗滿
張鴻德
張雲堦
張桓誠
張桓維
張國霖
張榮凱
張瑞湲
張瑞錦
張榮展
張鴻耀
張昭源
張秀琴
張永芳
張永松
張慧敏
張慎
張淑姿
張椒
張蓁蓁
張玲玲
張慧君
張權
張友
張天河
張清標
張清秀
張清雄
陳張足
張玉興
張又勲
林南廷
林欣貝
林拱辰
林雪蓮
吳蓓蒂
張純純
楊雅婷
張錦烟
郭浩然
張祐誠
張祐峰
張德偉
張津挺
張郁珮
張榮宗
張詹美惠
張順益
張秀鳳
張秀絨
張秀芬
張秀燕
梁張月
陳進添
陳進坤
陳進財
陳明雪
張賜海
張金木
張金錫
張金源
張素卿
張媛綺
王嘉敏
陳玟靜
廖上屘
廖光祥
廖柏惟
吳忠育
吳珏蓁
廖雅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張炎生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提出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更正申請案件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 明文。【又所謂行政爭訟程序,除行政法院審理案件之行政 訴訟程序外,尚包括其前置程序,即訴願及相當於訴願之程 序。】
二、查張炎生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提出新竹市○○段000000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更正申請案件已提出訴 願,有訴願書可佐,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就新竹市○○段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及所有權人之認定,應依張炎生就 前開土地之行政爭訟程序是否成立為據,是該行政爭訟程序 之判斷結果,會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於前揭行政爭 訟程序終結確定之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