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0年度,485號
SCDV,110,竹簡,485,2022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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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冠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0妤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0忠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翁0芸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 上訴人應於3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即駁 回上訴,該通知已於111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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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