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0年度,414號
SCDV,110,竹簡,414,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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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414號
原 告 劉欣慈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
被 告 江春忠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伯達
訴訟代理人 梁德莆
張宏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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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