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414號
原 告 劉欣慈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律師
被 告 江春忠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被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伯達
訴訟代理人 梁德莆
張宏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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