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勞小字,110年度,3號
SCDV,110,竹勞小,3,20220311,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邱祐緯(原名邱柚寧)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侓師
被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訴訟代理人 楊孝忠
姚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1/1頁


參考資料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