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355號
SCDV,110,監宣,355,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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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354號
110年度監宣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彭余蘭香


代 理 人 余保生
相 對 人 彭繡蓮
彭孟瑩
關 係 人 彭瑞枝
彭瑞玲
彭瑞珍

彭瑞美
林保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彭繡蓮彭孟瑩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所得款項應存入相對人彭繡蓮彭孟瑩名下金融機
構帳戶。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彭繡蓮彭孟瑩前經本院以100年度
監宣字第4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273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代為處
分相對人彭繡蓮所有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2樓房屋
及坐落基地,出售所得價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係匯至
聲請人女兒彭瑞美帳戶,由彭瑞美代為處理繳費事宜,自出
售該筆不動產迄今已逾10年,10年來相對人2人居住在富林
之家費用已達229萬4,800元,加計相對人2人醫療費用、居
家換管耗材費用、營養品等費用,遠超過101年間出售上開
新竹市建功一路房地所得價金數額,近年來若非聲請人女兒
彭瑞美資助,早已入不敷出。相對人2人自年少起即因疾病
由聲請人長時間照護,現聲請人已80餘歲,精神、體力、經
濟備感壓力,為支應未來照顧相對人2人龐大費用,請求准
予處分相對人2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
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
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
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新竹
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43號
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富林護理之家收費統計清冊、在院
證明書、照護收據明細等件、聲請人會同關係人林保仁出具
相對人彭孟瑩之財產清冊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00年度
監宣字第43號全案卷證資料,確認聲請人前已會同關係人林
保仁陳報相對人相對人彭繡蓮之財產清冊。而聲請人前於10
1年間即聲請准予處分相對人彭繡蓮所有新竹市○○路0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213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
0號2樓),聲請人於該案審理時稱:相對人彭繡蓮居住在護
理之家,每月所需費用2萬7,000元至2萬8,000元,聲請人將
以280萬元之價金出售新竹市建功一路房地等語,並經本院
以101年度監宣字第273號裁定准許,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卷證資料,查核無訛,再由聲請人上開提出相對人2人居
富林護理之家開具之收據、收費統計清冊所示,相對人2
人自101年迄今已支出之照護費用已逾200萬元,則聲請人主
張其先前代為出售相對人彭繡蓮名下新竹市建功一路房地所
得價金,已全數用以支出相對人2人10年來之照護費用等情
,堪信屬實,本院審酌相對人彭繡蓮彭孟瑩名下財產現僅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別無可動支之存款,為相對人2人日
後生活照護所需,確實有處分其等名下不動產以籌措照護費
用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相對人2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洵堪認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定,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 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或就處分所得之金錢,應全數存 入相對人名下帳戶,且應妥適管理,不得挪為己用。又為保 障相對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處分不動產後30日內,提出監 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附表:
編 號 不動產內容 彭繡蓮 權利範圍 彭孟瑩 權利範圍 1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7分之1 7分之1 2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7861分之413 7861分之413 3 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100000分之14300 100000分之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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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