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44號
SCDV,110,消債更,44,2022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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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盈貝

代 理 人 楊若谷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 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係採前置協商主 義,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 狀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究不能成立協 商,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



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允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 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人性尊嚴之最 基本生活條件,所陳報之各項支出,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 ,如曾有協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 需求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 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 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 項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積 欠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78,707元(聲請人誤載為278 ,251元),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間於本院進行 債務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債權金額分60期、每期清償1,500元之還款條件( 見調解卷第103頁),惟聲請人表示尚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務需額外清償,無法負擔還款條件,以致前置調解不成立。 為此,爰依消債條例請求裁定准許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積欠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78,707元,且 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惟 因雙方未能達成共識,以致前置調解不成立乙情,此有調解 程序筆錄附於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0號卷內可稽(見 調解卷第103頁),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全卷查核屬實 ,堪認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而未能成立 。則聲請人據以聲請更生,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 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 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二)聲請人陳報現為foodpanda外送員,接一單約40元,每月收 入約20,000元,因其子女有身心障礙,需上職能、物理及語 言之復健課,診所排課時間不一,會與固定上下班時間之工 作衝突,無法找到固定上下班之工作,故收入低於法定基本 工資(見本院卷第31頁),固提出在職證明、聲請人110年1 0月5日及11月30日陳報狀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1、35 、97頁),惟據聲請人提出之109年12月至110年2月薪資存 摺明細(見調解卷第33-53頁),聲請人於110年1、2月薪資 所得高於勞動部於109年9月7日發佈,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 之每月基本工資24,000元,本院即暫以110年每月基本工資2 4,000元,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較符合其 現實狀況而屬適當。另聲請人陳報3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均領



有低收補助各2,822元、1名子女領有中度身障補助8,836元 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惟按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 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未成年子 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 得處分之,民法第1087條、第108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聲 請人之3名未成年子女所領取之補助,除於計算應受債務人 扶養所必要生活費用時予以扣除(詳如後述)外,不應列為 債務人固定收入之範圍,以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否則無 異將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所發給之補助款用以清償聲請人之債 務,悖於補助之目的。又聲請人表示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 :其個人必要支出22,299元(含膳食費7,500元、生活雜支1 ,000元、房租及水電瓦斯費5,000元、交通費3,000元、手機 費1,399元、機車分期費4,400元)、3名子女扶養費(含婆 婆保母費,下同)15,200元,總計:37,499元(見本院卷第 14-15頁)。惟查:就3名子女扶養費15,200元之部分,查聲 請人之長女、次女、參女分別為101年、102年、104年出生 ,現年為9歲、8歲、6歲,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57頁),平日生活需依附於父母,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 情形,是有受扶養之必要。扶養費用數額部分,聲請人表示 :每月負擔3名子女扶養費合計22,800元,後因聲請人配偶 患慢性疾病,由聲請人負擔3分之2之子女扶養費即15,200元 (見本院卷第14-15頁),固提出配偶門診處方用藥紀錄、 診斷證明書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01、107頁),惟聲請人 亦表示:配偶前罹患糖尿病,住院治療無工作,目前病情穩 定,開始工作,每日薪資約1,200元至1,500元等語(見本院 卷第97頁),是以聲請人配偶現有工作收入,及聲請人業已 因收入無法支應生活所需及欠款而向本院聲請更生,其經濟 狀況並未較其配偶為佳,依此,3名子女扶養費用應由聲請 人與其配偶共同分擔,則以聲請人上開陳報每月負擔3名子 女扶養費合計22,800元計算,扣除3名子女每月領取低收入 戶補助各2,822元、其中1名子女領有中度身障補助8,836元 後,3名子女所需扶養費由聲請人分攤2分之1即應以2,749元 【計算式:(22,800元-2,822元×3-8,836元)÷2=2,749元】 為度,聲請人主張逾上開核算數額部分,難認可採;就機車 分期費4,400元之部分,為聲請人應清償之債務,核非屬消 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 ,自不得將之列為生活必要支出項目,且聲請人亦自陳:已 將貸款分期之機車賣掉,無須再貸款繳費等語,此有聲請人 11月30日陳報狀可憑(見本院卷第97頁),自不得將之列為 生活必要支出項目,應予剔除;至聲請人其個人其餘生活支



出部份,仍不得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0年每人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即15,946元(110年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 費用〉數額一覽表,見本院卷第103頁),從而,聲請人其個 人每月必要支出15,946元、3名子女扶養費2,749元,總計: 18,695元,則本件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8,695元,洵 堪認定。 
(三)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4,000元,經扣除必要生 活支出18,695元後,尚餘5,305元可供清償,雖可負擔前置 調解時,金融機構提出分60期、每期清償1,500元之還款條 件,惟聲請人尚積欠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約180,116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保險費約82,602元,此有上開債 權人之陳報狀在卷可憑(見調解卷第67、71頁),是如比照 最大債權銀行所提供之還款方案分60期清償,聲請人每月向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清償之金額約為 4,379元【計算式:(180,116元+82,602元)÷60=4,379元】 ,則聲請人每月清償數額總計約為5,879元(計算式:1,500 元+4,379元),已高於上開每月所得餘額5,305元,聲請人 顯無能力負擔清償。本院再審酌聲請人名下除有1筆個人健 康保險外,尚有109年出廠之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一台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機車行照影本、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法務部—高額壽險資 訊連結作業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1-76、99頁),堪 認聲請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而 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 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 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0,000元,且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 經准許,併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 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 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 ,亦應依債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 人之償債能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債 務人擬定允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 活之立法目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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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