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83號
SCDV,110,司拍,183,202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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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磐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彭國榮
相 對 人 林彭鳳嬌即林祥富之繼承人

林賢育即林祥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 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 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 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 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祥富於民國(下同)104年7 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 5,000,000元,借款期限 至104年7月21日起至124年7月,利息按年息3.2%計算,共分 240期,每期償還21,000元,並約定一期未還視同全部到期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前開債務,經登記在案。嗣 被繼承人林祥富未依約還款且於109年4月19日死亡,由相對 人林彭鳳嬌林賢育等二人繼承,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借據、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 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 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 、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11年1月25日 以新院玉民寶110司拍183字第003494號函通知相對人等就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等迄未為陳述,另相 對人等並未拋棄繼承,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



。從而本件抵押物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揆諸首揭說明, 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 ,並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故聲請人 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110年度司拍字第183號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單位: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東鎮 竹東 竹東 71-36 175 全部 2 新竹縣 竹東鎮 竹東 竹東 71-37 94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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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