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軍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美宮間因109年度訴字第683號拆屋還地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1,460,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