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04號
SCDM,111,聲,304,2022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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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學正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學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學正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3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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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