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1年度,3號
SCDM,111,智簡,3,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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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智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建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13256號、110年度偵字第8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姜建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商標之附表所示扣案物品、仿冒「熊大」商標之短襪壹仟雙,均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姜建宏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如附 表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 並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在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商標權 ,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 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詎 姜建宏明知附表所示扣案物品,均係侵害上開商標權之仿 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 意,自民國109年1月初起至109年4月28日止,在其所經營 位於新竹縣○○鄉○○路00號1樓之娃娃機店內,將上開仿冒 商標之附表所示扣案物品,陳列於夾娃娃機台內,供不特 定多數之消費者投幣操作機器手臂夾取選購(每次投幣新 臺幣【下同】10元、每件保證取物金額為600元至1,990元 不等)。嗣經警持搜索票於109年4月28日下午2時50分許 ,在上開夾娃娃機店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扣案 物品,送鑑定後,確認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始查悉上情。(二)姜建宏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熊大」商標圖樣, 係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 登記,取得指定使用於襪子等商品類別之商標權,現仍於 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明知為 仿冒商標商品而為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



輸入。詎姜建宏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 意,於109年10月15日上午10時59分許,向不詳LINE群組之 網路賣家,以4,300元之價格,訂購仿冒上開「熊大」商 標圖樣之短襪1,000雙,其明知上開短襪均係仿冒商標之 商品,仍委由不知情之報關業者華宏聯運有限公司,以報 單號碼AX 09611GKHXS號、主提單號碼TEPTTZ000000000B 號、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 ,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八里分關申報進口棉製品1批, 而於109年10月23日以海運將上開仿冒「熊大」商標圖案 之短襪1批輸入臺灣地區,欲轉售不特定人牟利。嗣經內 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人員會同財政部關務署基隆 關八里分關共同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熊大」商標之短 襪1,000雙,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內政部警政署 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姜建宏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見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256號卷【下稱13256號偵 卷】第7至11、86至87、106至107、127至128頁,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799號卷【下稱10799號偵 卷】第7至8頁)。
(二)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 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萬 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暨侵權仿 冒品鑑價報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 、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台灣 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 司出具之鑑定意見書、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 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各1份、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5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 書2份(見13256號偵卷第19至31、34至36、39、42、44、 47至48、51至52、54、61至63、65至68、70、71至76、94 至95頁)。
(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 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照華 國際專利商標法律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扣案物品



照片各1份(見10799號偵卷第17、19、23、27至32、35至 37、41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019號卷 第17頁)。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扣案之仿冒「熊大」商標之短 襪1,000雙。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姜建宏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商標 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於 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 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 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固於警詢中自 白有出售娃娃機台內之仿冒商標商品,總金額約5萬元等 語,惟並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被告確有售出仿冒商標商品 之行為,自不得以被告之自白作為認定之唯一證據,是聲 請意旨認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 之販賣侵害商標商品罪,容有未合,惟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罪與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 無須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二)又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二)利用不知情之報關業者華宏聯 運有限公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八里分關報運進口上開 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本案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為 間接正犯。
(三)按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 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 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要旨 參照)。是被告自109年1月初起至109年4月28日為警查獲 時止,在上開夾娃娃機台內,陳列多種侵害商標權之仿冒 商品的行為,均各自為單一陳列行為之延續,俱屬單純一 罪,均應僅各論以一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四)想像競合犯: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多種仿冒商標之商品, 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各 公司之商標權法益,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非法陳列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處斷。
(五)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時間不同,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科刑: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 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 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意圖



販賣而陳列、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顯然漠視商標權人 投注心力建立之商品形象,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 造成侵害,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有礙公平 交易秩序,復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 所為誠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就被告所犯非 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部分,被告已與告訴人德商阿 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被害人日 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分別給付和解金5 萬元、2萬元、3萬元完畢,有和解契約書3份、刑事陳報 狀2份在卷可查(見13256號偵卷第91至93、101、103頁) ,以及考量被告前已有1次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 經法院判處罪刑,而於109年10月12日確定之前科紀錄, 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陳列及輸入之仿冒商 標權商品之數量,及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 為商,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及扣案之仿冒「熊大」商標之 短襪1,000雙,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 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暨侵權仿冒品鑑價報 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冠群國際 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台灣國際專利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書、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 定意見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照華 國際專利商標法律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 參(見13256號偵卷第30至31、34、36、44、48、51至52 、63頁,10799號偵卷第27至32頁),應依商標法第98條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二)另被告雖於警詢中自白有出售仿冒商標商品,售出總金額 5萬元等語,惟並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被告確有售出仿冒 商標商品之行為,自不得以被告之自白作為認定之唯一證 據,是本案無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 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扣案物品 1 00000000號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鐘錶及其零組件等 HELLO KITTY手錶1件 2 00000000號 吸塵器、音響等 HELLO KITTY耳機4件、 HELLO KITTY吸塵器1件、 HELLO KITTY喇叭2件 3 00000000號 檯燈等 HELLO KITTY檯燈5件 4 00000000號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各種靴鞋等 NIKE拖鞋4雙 5 00000000號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帽子等 SUPREME帽子1頂 6 00000000號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冠帽等 ADIDAS帽子3頂 7 00000000號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水壺等 PUMA水壺1件 8 00000000號 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手錶等 G-SHOCK手錶252件 9 00000000號 瑞士奧德曼必固控股公司 錶等 AP手錶1件 10 00000000號 瑞士勞力士公司 裝飾珠寶鑽石之手錶等 ROLEX手錶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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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宏聯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