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5號
SCDM,111,易,15,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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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大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582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官大勝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
官大勝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10年8 月22日12時許,在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旁,趁無人注意 之際,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鋸片竊取陳義安所有之深水 馬達1個,得手後旋騎駛電動自行車離開。嗣經陳義安發現 上情而報警循線查獲上開深水馬達(業已發還陳義安)。二、案經陳義安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官大勝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 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 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坦 承不諱(本院卷第26頁、第32頁),並據證人陳義安於警詢 中證述詳實(10582號偵卷第6頁至第7頁、第8頁),另有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相片及現場相片數張(1 0582號偵卷第9頁至第12頁、第14頁、第15頁、第16頁至第2 0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 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 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 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 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亦即行為人攜 帶兇器有行兇之可能,客觀上具有危險性,即為已足,至其 主觀上有無持以行兇或反抗之意思,尚非所問。故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一 己之私而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對於社 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應予非難,然念及被告犯 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 打零工,家中經濟狀況小康,已婚並育有成年子女,目前與 配偶、子女同住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33頁),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之深水馬 達1個經警查扣並由告訴人取回等情,據告訴人於警詢供述 明確(10582號偵卷第8頁),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 查(10582號偵卷第1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查,被告行竊時所用之鋸片,雖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 惟被告供稱鋸片係在現場拾取等語(10582號偵卷第32頁) ,是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上開物品為被告所有之物,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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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