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41號
SCDM,111,單禁沒,41,2022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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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義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 有明文。(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聲請書誤載為「橫 山」,應予更正)分局員警於民國106年6月12日凌晨0時30 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水資路底河濱公園,查獲被告徐義誠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 毛重1.36公克);(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員警於1 07年3月5日下午4時10分許,在新竹縣○○鎮○○○00○0號前,查 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 5包(總重1.8359公克),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嫌部分,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75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25號 為不起訴處分,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 命7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快 篩試劑測試照片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出具 之藥物檢驗(報告編號:A0000000)在卷可稽,爰依前開法條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 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 同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徐義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毒 偵字第175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經警以快篩 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快篩試劑檢 驗結果照片1張在卷足憑(見毒偵1758卷第10頁);扣案 如附表編號2 號之甲基安非他命5 包,經警以快篩試劑檢 驗及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Full Scan Mode進行分析,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等情,有快篩試劑檢驗結果照片1張、詮昕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107 年3 月27日出具之報告編號A0000000號藥物 檢驗報告1 份在卷足憑(見毒偵825卷第125頁),是堪認 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則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 ,均應予准許。至檢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 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保管字號 1 ①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袋毛重0.74公克) ②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袋毛重0.62公克) 106年度安字第44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1758卷第58頁) 2 ①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袋毛重1.85公克) ②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袋毛重0.45公克) ③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袋毛重0.44公克) ④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袋毛重0.44公克) ⑤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袋毛重0.28公克) 107年度安字第22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825卷第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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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