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87號
SCDM,111,交易,87,202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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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文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
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馮文煜於民國110年2月27日凌晨0時4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 沿新竹縣湖口鄉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通過中正路與中 美路口(下稱上開路口),往右停靠路邊後,欲起駛並向左 迴車,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 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及迴車 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 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起駛並向左迴車。適有告訴 人王○皓(94年12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無駕駛執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沿 中正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在B車後方,A車行至上開路口,遇 紅燈號誌,未依號誌指示行駛,貿然通過上開路口,與迴車 中之B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肺部挫傷併微量右側縱膈 腔氣腫、背部鈍挫傷、顏面、雙上肢、左下肢多處擦挫傷之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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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