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2號
SCDM,111,交易,12,202203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仁



邱玉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調偵字第4
2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蒞字第1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卷附之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徐仁禹、邱玉芳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 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徐仁禹、邱玉芳葉泓緯業 於民國111 年2月15日、2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 告訴狀、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1 書記官 林汶潔

1/1頁


參考資料